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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全生、李运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全生,李运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35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大,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全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被告李运娇,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全生、李运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债务,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