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永皓、姚祎颖。被告: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