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永皓、姚祎颖。被告: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