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平诉刘杰、赵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刘杰,赵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黄平,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生,粮库员工,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刘杰,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赵庆芝,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郑家屯街。黄平诉刘杰、赵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由赵庆芝、刘杰给付欠款100,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赵庆芝、刘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