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史某某,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150元。审 判 员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赵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