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春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13号起���人王春明。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收到起诉人王春明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王春明诉称:本人家庭以及住宅和菜地受到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建设施工行为影响。后本人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举报和控告。该局回复说土地已经征收和出让。后经起诉希玛公司得知被告出让此土地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出让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与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3、撤销违法审批给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4、责令被告依法收回违法违规出让的地块并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5、一切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王春明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由提起的行政诉讼,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不动产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春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海宁审判员 许 军审判员 黄 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菊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