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何明峻与王伟、刘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峻,刘其芳,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66号原告:何明峻,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其芳,女,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伟,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峻诉被告王伟、刘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峻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何明俊负担。审 判 长 王慧杰代理审判员 陈博律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