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韩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