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二仲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与重庆西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重庆西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仲字第9号申请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法定代表人刘仲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艳,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重庆西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雷天友,董事长。申请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西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海英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