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邹伟与胡德俊郭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伟,胡德俊,郭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邹伟。委托代理人王玉娟。被执行人胡德俊。被执行人郭军生。本院在执行邹伟与胡德俊、郭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邹伟借款5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0元、申请执行费7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军生给付申请执行人邹伟案款5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70元及执行费726元,剩余案款5000元及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邹伟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郭军生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郭军生已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虎审判员 严 鹏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