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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茂成与被告杨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茂成,杨伟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蔡茂成,男,生于1971年4月14日。委托代理人:陈进,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才,男,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刘旭东,男,生于1969年9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茂成与被告杨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茂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伟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茂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茂成撤回对被告杨伟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蔡茂成自愿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