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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玉岩与滨州市宏鹏建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岩,滨州市宏鹏建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刘玉岩。汉族。被告滨州市宏鹏建材公司,住址:渤海八路南首原乐购商场西侧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岩与被告滨州市宏鹏建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宏鹏建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岩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