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李二立、刘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李二立,刘静,张景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王小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陈毛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刘静,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景浩,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李二立、刘静、张景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二立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3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孙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