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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正海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海,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14号原告:王正海。委托代理人:何玲,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号楼1单元23楼。负责人:庄有才,总经理。委托代表人:赵雅坤,系公司员工。原告王正海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