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白某与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娈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