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丁计永与丁计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计永,丁计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48号原告:丁计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计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葛银业,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计永与被告丁计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丁计永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计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计永撤回对被告丁计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丁计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干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