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丽君被告王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何丽君,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王寅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何丽君被告王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丽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丽君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兴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