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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丽君被告王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何丽君,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王寅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何丽君被告王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丽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丽君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兴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