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秋民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特宝特种油剂有限公司诉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特宝特种油剂有限公司,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秋民字第265号原告深圳市奥特宝特种油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兴围社区观平路216号海神工业区A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毕强。诉讼代理人何俊林,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咏华,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阳区秋长白石村(俊源工业区7号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沈旗卫。被告二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深圳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旗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奥特宝特种油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庭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一份书面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庭审前申请撤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特宝特种油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钟 飞审判员 林杏丁审判员 黎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晓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