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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应万芳与大连中迈君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万芳,大连中迈君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应万芳。委托代理人:吴峰华。被告:大连中迈君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德旭。原告应万芳诉被告大连中迈君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承建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在交流岛西中岛工程项目向原告购买水泥,截止2013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4197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197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又拒绝预缴公告费,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万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应万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建强审判员  韩 蒸审判员  郭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