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商胜利诉张如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胜利,张如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商胜利。被告张如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胜利诉被告张如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胜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胜利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偿还借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保全费126元,合计422.5元,由原告商胜利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颂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