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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商胜利诉张如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胜利,张如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商胜利。被告张如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胜利诉被告张如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胜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胜利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偿还借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保全费126元,合计422.5元,由原告商胜利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颂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