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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振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高贵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振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高贵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山东振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新华路一路锦园商务大厦17号楼。机构代码:77842542-1.法定代表人:朱宏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卫芳,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贵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振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贵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振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振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振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山东振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