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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文、吕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文,吕成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09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兴敏,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玉文,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吕成成,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文、吕成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长 李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