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92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玉宏,男,公务员,住昌图县昌图镇街内。被告:赵某,男。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明瑞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共同财产:一辆奇瑞牌汽车要求平均分割,共同债务100000元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赵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周某离婚,原、被告共同投资修建猪舍、修缮房屋共计60000元,要求依法分割,共同债务10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诉讼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表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收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生活期间在李艳军、李闯处承包耕地14市亩,交付承包费用38000元。3、欠据复印件八份。拟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有共同债务65877元。4、证人孙海峰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在证人孙海峰处借款本金20000元。5、证人韩艳出庭作证,拟证实原告在证人韩艳处借款本金10000元。6、证人郝国平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在证人郝国平处拖欠玉米款3350元。7、证人王永斌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在证人王永斌处借款本金5000元。8、证人吴丽杰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在证人吴丽杰处借款2000元。9、证人张艳芝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拖欠证人张艳芝材料款1500元。10、证人王林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拖欠证人王林电焊劳务费1500元。11、证人周玉和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因养猪需要在证人周玉和处借款本金10000元。12、证人王立军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因承包耕地需要在证人王立军处借款本金14300元。13、证人丁晓梅出庭作证,拟证实原、被告拖欠证人丁晓梅化肥款8100元。诉讼中,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对上列证据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表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对其他证人证言,因被告未出庭进行质证,本院无法确认。经庭审认证,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3年4月相识自由恋爱,于2013年5月2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3年12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于2015年3月19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基础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原告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亦同意与原告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予。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共同财产等相关情况无法查清,如发生争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