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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