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2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双德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2848号申请人李双德(系许桂防之夫),男,1963年5月6日出生。申请人李伟(系许桂防之长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申请人李飞(系许桂防之次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申请人李思佳(系许桂防之女),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双德,同申请人李双德。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法定代表人田伟,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联系地址同单位。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6913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收后十五日内,北京积水潭医院一次性赔偿李双德、李伟、李飞、李思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李双德、李伟、李飞、李思佳与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双德、李伟、李飞、李思佳与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69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