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向玉蓉诉吴青松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忠。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吴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 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