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海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玲。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海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