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被告王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