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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XX与罗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XXXXX。被执行人罗XX,男,壮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凤山县,身份证号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XX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10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盗窃罪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服刑,他表示自己还在服刑暂时无法偿还,待出狱后打工偿还。本院依法到深圳工商管理部门、车管所、银行、证券、国土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桂标执行员  郑作华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丘达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