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祝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5��原告:祝某,女,1971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岳某,男,1967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鹿妤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