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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祝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5��原告:祝某,女,1971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岳某,男,1967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鹿妤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