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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闫绍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561号申请人:闫绍林被执行人: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人闫绍林与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6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