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柴建青与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03号申请人柴建青,女,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织袜厂。本院在柴建青申请执行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荥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织袜厂银行存款一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向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