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戴洪玉、王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洪玉,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戴洪玉,男,1945年9月生,住沧州。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58年9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戴洪玉与被执行人王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立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洪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立军偿还标的款2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