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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鑫润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鑫润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张家口市鑫润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万友被告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鑫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二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鑫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鑫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凯美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鑫精铸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张家口市鑫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永审 判 员  康 伟代理审判员  杨绍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