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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何新衣、何枚收诉张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衣,何枚收,张忠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20号原告何新衣,男。原告何枚收,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荣X。被告张忠明,男。原告何新衣、何枚收与被告张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张忠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通过法院公告栏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定于2015年6月16日上午九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新衣、何枚收的委托代理人荣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新衣、何枚收共同诉称,二原告是夫妻,自2013年11月起,为被告管理香蕉,香蕉地位于昌江县海尾镇南罗村附近。2013年11月3日双方签订《香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保底价为40000元。后因台风袭击,被告部分香蕉受损,双方协商将保底价升到50000元。2014年10月香蕉收割后,被告回贵州老家。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劳务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0元给二原告。被告张忠明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在诉讼中,为了证明其主张,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香蕉承包协议》一份、照片5张、《收据》3张,证明被告欠二原告劳务费的事实。经审核,《香蕉承包协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证明被告欠二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照片5张及收据3张缺乏真实性,故不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结合案件其他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何新衣、何枚收是夫妻,自2013年11月起,为被告张忠明管理香蕉,该香蕉地位于昌江县海尾镇南罗村附近。2013年11月3日双方签订《香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五条约定:如果香蕉遇到自然灾害,一年如没有产量收入,一年保底价每组两人40000元人民币。在管理香蕉过程中,因受台风影响,双方协商将保底价升为50000元。后因被告不支付劳务费给二原告,二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二原告为被告管理香蕉,双方签订《香蕉承包协议》,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拖欠二原告劳务费50000元,事实清楚,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新衣、何枚收劳务费5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符家荣审 判 员  陆海江人民陪审员  符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