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新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吕汉钢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汉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汉钢,非农。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汉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吕汉钢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永仁人民审判员  王品洋人民陪审员  吕仁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阿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