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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丹娜与庄惠山、陈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18号原告杨丹娜,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庄惠山,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清英,女,1962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娜与被告庄惠山、陈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庄惠山名下的位于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花园D区6#楼某单元的房产,以人民币147.2万元为限。原告提供案外人名下的位于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某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庄惠山名下的位于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花园D区6#楼某单元房产(以人民币147.2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案外人名下的位于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某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林品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林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