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徐献中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献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39号罪犯徐献中,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0)二中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献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献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献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献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献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