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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江与被张文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江,张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孙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文彬,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江与被执行人张文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已经向本院出具承诺,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3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