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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行执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与陈纪祥、朱建萍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陈纪祥,朱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小行执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杨继承,区长。委托代理人司喜平,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纪祥,男,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号**幢*单元***号。被执行人朱建萍,女,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号**幢*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小店区政房征决【2014】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小店区政房征决【2014】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认,对被征收人名下的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76号11幢3单元310号房屋(建筑面积62.1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给被征收人安置住房一套,位于长治路供电局宿舍片区,户型建筑面积82.7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和应补偿面积差价,由被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按《长治路拓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限被征收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并给予被征收人应得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货币奖励及过渡期限等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小店区政房征决【2014】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未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市政公用等公共利益建设所需征收房屋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小店区政房征决【2014】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