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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明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明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11号罪犯董明会,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明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明会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3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2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董明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明会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明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明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