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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哈尔滨市华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杰、华山乡牲(生)畜交易市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哈尔滨市华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杰,华山乡牲(生)畜交易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5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号。代表人王莉,主任。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法定代表人申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申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华山乡牲(生)畜交易市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法定代表人申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杰、华山乡牲(生)畜交易市场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杰、华山乡牲(生)畜交易市场给付代偿款1,830,295.53元。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无存款记录,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又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