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30岁。2015年3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某,男,43岁。2015年3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蒋冬生,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43岁。2015年3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女,44岁。2015年3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晶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娥秀、王松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2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邹卫忠、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蒋冬生、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底,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10余天,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发牌、抽水。该赌场非法盈利8万元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与7名股东平分盈利。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7天,其中四被告人占股份50%,该赌场非法盈利10万余元,四被告人按股份分配盈利。(二)寻衅滋事罪,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酒后带领他人持凶器来到祁阳县肖家村镇大屋村周明田家,见邓某乙、李某甲等人正在打牌,唐某某将牌桌上7500元放入自己的口袋,后无故对门口看打牌的陈某甲拳打脚踢及用管杀的刀背击打陈某甲的后背,并持钢管将陈某甲的本田越野车的玻璃砸毁。经物价鉴定,车辆损失9878元。后被告人唐某某将7500元退还给李某甲等人,又赔偿陈某甲2万元,取得陈某甲的谅解。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邹卫忠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开设赌场中盈利10万元有异议,同时寻衅滋事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唐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蒋冬生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基本犯罪和罪名无异议,但对开设赌场中盈利金额有异议,且赌场的参赌人员是股东,相对于其他的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些,故请求法院对何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仅盈利金额有异议,请求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还辩解自己小孩尚在哺乳期,请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1)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3月21日晚上,她和老表陈某丙、邓某乙等人到大屋村周明田家里去玩,屋内有很多人在赌博,她在旁边烤火。大约过了20分钟,唐某某(外号小四)带2个年轻奶则(每人拿一把管杀)进屋,这2个年轻人从黑色的长包里各自拿出1把管杀,要屋内的人别动。赌博的人见状就跑了,她和陈某丙准备走,唐某某抓住她,一拳打在她的左眼、一拳打中她额头,又打她右脸几拳,鼻子出血了,她当时倒地,唐某某小弟在她身上打了一棍,邓某乙过来劝架,那个人持刀冲向邓某乙,邓某乙吓跑了,陈某丙拖她走开,那个人持刀冲过来要打陈某丙,陈某丙也跑了,唐某某见她倒地就走了,邓某乙把她扶到车边,发现她的湘M268**本田车子被砸。事后,她听说唐某某抢走几千元现金。2014年8月16日,唐某某因为她的报案打电话威胁她,还开车追逐她。(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当天晚上7时许,他开车去大屋村打牌,屋内有邓某乙、陈某甲及陈某甲老表、蔡某某等人,邓某乙开庄,他参与打牌,打了几盘,唐某某突然伸手抓桌上7500元(他的6000元、白水胖子1000和上白鹭女的500元)就放进袋子里,他问唐某某要,唐某某不理,反过来看见陈某甲站在门口就冲过去打陈某甲,对陈某甲拳打脚踢,陈某甲的脸部出血,邓某乙把陈某甲拖出去。第二天,他向石某某要唐某某的电话,然后打电话给唐某某把钱还给他。唐某某同意了,再过了一天或二天,唐某某托李某乙把钱给他。和唐某某一起几个年轻人拿刀在手上,陈某甲当时在放数。陈某甲与唐某某原来是一起放数的,后来唐某某输了,陈某甲就没要唐某某参与,可能唐某某对此有怨言才打陈某甲的。(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大屋村打架以后的某天,他接到唐某某的电话要他拿7500元给李某甲,因为2014年过年时,他借过唐某某1万元。为何拿7500元给李某甲,他不清楚。(4)证人邓某甲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听说大屋村周明田家在打骨牌,就开车过去,进入屋内看见邓某乙、陈某甲等人都在桌子边,他在旁边烤火。大约过了30分钟,唐某某带2个年轻奶则从屋外冲进来,唐某某抓住陈某甲就打,另外2人持管杀站在一旁,屋里的人都跑出来,陈某甲也跑出来,唐某某追出来在空坪上殴打陈某甲,他出面劝住,唐某某不准他管,他开车走了。(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当天晚上8点多钟,有7、8人在她家打牌,她收了60元钱后去上厕所,从厕所出来,听见有人说打人的事,看见一个男的骂一个女的杂种,正扯住女的的头发,她不准人在她家打架,男的拖着女的到外面去了。(6)证人邓某乙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和陈某甲等人在一起吃晚饭。后得知有人在大屋村打牌,他们一起去周明田家,当时已经有10多个人在打牌,过了近10分钟的样子,唐某某带了2个年轻人进入屋内,其中1人背了1个钓鱼袋,从里面拿出3把刀出来,唐某某就冲到桌子旁抢钱,一把抓了五六千放进口袋,又转向陈某甲,对陈某甲讲“你到肖家村来就打死你”,接着,就抓住陈某甲的头发,先打了二巴掌、然后拳打脚踢。当时,陈某甲就被打倒在地、脸上出了血。陈某甲起来以后走到屋外,唐某某又把陈某甲打了一顿,用刀背打在陈某甲身上。他和邓某甲去扯架,唐某某不准,唐某某打了陈某甲四五分钟后,与2人持刀追陈某乙、陈某丙。过了2分钟,他听见有砸车声音,又过了2分钟,他喊人把陈某甲送进医院,看见陈某甲的车子挡风玻璃和车身被砸烂。(7)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和陈某甲、邓某乙等人在一起吃晚饭,饭后,他们一起到大屋村某户人家耍,一楼有10多人在打骨牌。过了几分钟,唐某某首先冲进屋内,有人讲“谁在拿钱”,后面跟进2个背着钓鱼袋(装有管杀)的年轻人冲进屋内,场面很乱,打牌的人都散了。唐某某抓住陈某甲的头发,用膝盖顶陈某甲面部,打了几下。后在空坪上,唐某某又在打陈某甲,陈某甲的老表扯架,唐某某还打陈某甲,之后,唐某某带这2个年轻人走了,陈某甲的车子被砸,玻璃、反光镜和引擎盖全部被砸烂,邓某乙安排他和陈某丙送陈某甲去治伤。(8)证人陈某丙证言,证明当天下午,他和表妹陈某甲与邓某乙等五六人一起耍,后来,他们一起吃过晚饭后到大屋村打牌。陈某甲先进去二三分钟,他进入屋内就听说有人抢钱,里面的人冲出来,唐某某在屋内打表妹陈某甲脸部二三分钟,另外2人持管杀站在旁边,在场的人不敢扯架,陈某甲倒在地上,他去扶陈某甲,唐某某冲出来打了他二拳,唐某某小弟持刀冲出来准备剁他,他跑走了躲在旁边。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外面没有吵闹声,他才出来看见陈某甲的车辆被砸。(9)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证明陈某甲湘M268**思域牌车辆被损价值鉴定为9878元。(10)辨认笔录,陈某甲辨认出6号照片的唐某某就是当天晚上打伤她的“小四”;邓某甲辨认出4号照片的唐某某就是打伤陈某甲的“小四”。(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在祁阳县肖家村镇大屋村10组周明田家中;砸车的案发地点在祁阳县肖家村镇大屋村9组村级马路旁边的一块空地上。(12)谅解书一份,证明唐某某赔偿陈某甲车辆损毁和治伤共计2万元,陈某甲对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唐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13)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此次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开设赌场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次,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次,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为主2次、被告人杨某某为主1次、为从1次,被告人周某某和唐某某为主1次。其中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所得14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和杨某某的非法所得均为6000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所得3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在祁阳县八宝镇黄家渡地段开设赌场10余天,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该赌场非法获利近8万元,除赌场开支以外,被告人何某某按股份平分利润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1)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黄家渡赌场从2014年农历11月份至12月份止,开设1个多月,赌场地点在黄家渡中心小学旁边的空地上,他认识股东杨某、邓某丙(何某某妻子)等4人,他是参赌人员,输了30多万元。(2)证人邓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的时候,赌场在黄家渡小学附近“龙拐子”屋前的空坪上开了1个月左右,参赌人员周某某、何某某及赌场3个老板。赌场以黄某甲、杨某、华奶则为主,赌场开了4、5天以后,黄某甲才喊她参与,要她从祁阳喊些人参与赌博,她喊黄某乙、李某戊、邓某丁等人参与打牌。杨某某负责发牌和从中抽水(工资600元/天),她管事8天,得工资1600元、赌场烟、水开支和桌子钱300-400元/天。赌场散场以后,还发给参赌人员100元/天/人,赌场还有人放风(工资怎么开,她不清楚),听黄某甲讲,每天能抽7000-8000元,具体抽水多少,她不清楚。(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过年前,他和杨某、陶某、黄某甲、吴某、肖某乙、华奶则等人在黄家渡街上“毛轮”家、“龙拐子”母亲家开了10多天赌场,平均每天抽水5000-6000元,估计抽水8万元左右,除去开支,赌场的利润7人平分8000元。所有股东都上场打牌,抽水和发牌开始是杨某某,后是肖友燕。(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2月份,何某某的妻子邓某丙喊她去黄家渡学校前坪赌场负责发牌及抽水3天(后来由肖某甲发牌),每盘抽水100元,每天邓某丙给她300-400元的工资,得工资1000多元。经常参赌的人员有何石华、陶某、杨某、周某某等人,该赌场平均每天盈利5000-6000元,这个赌场开了7、8天,估计盈利5万多元。2、2015年2月24日至2015年3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与李某丙等人在祁阳县八宝镇、金洞管理区等地开设赌场7天,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人占50%的股份,八宝镇李某丙等人占50%的股份,该赌场盈利10万余元,除去开支,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和周某某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利3500元。另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生育女儿秦某。2015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祁阳县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款6000元;同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向祁阳县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3月2日,她在金洞一个场子里打牌,用扑克牌以“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参与人员有何某某、周某某等人,中间有人抽水,这个场子的老板有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她在这个场子参与3次赌博。(2)证人邓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后,唐某某组织周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华奶则和八宝刘某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一起开设赌场,赌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杨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盘抽水100元,抽水的钱发给赌客100元/人、放风的人200元/人/天、烟、水和吃饭的钱从抽水中支出、桌子钱400-500元。黄家渡和八宝两边捞钱的要分开,黄家渡是唐某某的小弟管钱、八宝是李某丙和君妹子管钱。(3)证人奉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过年以后,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在她家赌博3天,赌场一般有10多人参与,估计每天能抽水1万多元。(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赌场是2015年过年后2月24日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开的,在黄家渡开了几天,她参与打了2次牌,有10多人参与,杨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她输了几百元就走了。(5)证人邓某丁证言,证明杨某某和何某某在她家楼顶开设赌场1天,参赌人员有何某某、周某某和杨某某等人,股东有杨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其他人,她不知道。她收了几百元卫生费。(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过年后,她在“小华”家参与赌博,赌场是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开的,杨某某负责发牌,她输了几百元。(7)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3日凌晨3时许,祁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匿名电话报警称,在白水镇木梓墟村某宾馆发现网上逃犯,民警当即在该村佳丽宾馆将涉嫌抢劫的网上逃犯唐某某抓获。当天晚上,祁阳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接线人举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在祁阳县少东家酒店吃饭,民警赶至少东家酒店,将3人当场抓获。(8)户籍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出生证明及交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唐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和陈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出生日期及何某某、杨某某交款和杨某某在哺乳期。(9)辨认笔录,周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李某丙就是和他一起开设赌场的人;邓某丙辨认出杨某、邓云华、黄某甲就是2015年1月份在八宝镇黄家渡小学开赌场的人,辨认出唐某某、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何某某就是2015年春节后在黄家渡开赌场的人;何某某辨认出的邓云华就是2015年2月和他一起开赌场的“华奶则”,唐某某就是2015年2月与他合股开设赌场的“小四”,周某某就是2015年2月与他一起开赌场的人,杨某某就是2015年2月与他一起开赌场的人,李某丙就是2015年2月和他一起开赌场的人,李某丁就是2015年2月和他一起开赌场的人,杨某、黄某甲就是2015年1月和他一起开赌场的人;杨某某辨认出何某某、唐某某、邓云华、周某某、李某丁、李某丙就是2015年2月24日参与开设赌场的人。(10)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和唐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与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开设赌场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主动退赔现金7500元和赔偿被害人陈某甲损失2万元,取得陈某甲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应当认定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尚处在哺乳期,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四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唐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被告人杨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五千元。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所得三千五百元、何某某非法所得一万四千元、周某某非法所得六千元、杨某某非法所得六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及非法所得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汤晶林人民陪审员 高娥秀人民陪审员 王松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