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继彬与李正权、谭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彬,李正权,谭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何继彬,男。委托代理人黄光洪,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正权,男。被告谭军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继彬诉被告李正权、谭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原告何继彬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臣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