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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李如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如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30-5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如平。被执行人张伟。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张伟的存款80000.00元元,现本院作出的(2015)滦执字第230-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对被执行人张伟的存款10200.00元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