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信法与陈民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法,陈民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张信法,已退休。委托代理人:张敏芬。被告:陈民军,已退休。委托代理人:蒋惠多。原告张信法为与被告陈民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信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芬、被告陈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惠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信法起诉称:2011年被告母亲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造卫生间及厨房,导致原告厨房窗户被堵死,影响了正常采光与通风。原告曾多次去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五乡中队执法部门反映此情况,均遭到执法人员推诿,在百般无奈气愤下,原告敲掉了被堵死的窗户,反而被被告索要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卫生间和厨房以及清理干净一切垃圾,恢复原貌。被告陈民军答辩称:1.原告诉请其厨房窗户被堵死及采光被遮,不符合事实。原告购买取得房屋时,其厨房窗户已被原房屋所有人堵死,即该通风采光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存在被告堵死原告窗户影响其通风采光;2.从现实情况看,原告厨房窗户位置较低,如果开通反而不利于双方生活方便;3.违章建筑拆除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继承其母亲张婷哉生前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明伦村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鄞(宅)集用(2002)字第30-6102号]及被告于2011年在未办理房屋翻改建申请审批的情况下在相邻原告厨房处搭建了卫生间和厨房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相邻方以对方的违章建筑影响其通行、采光、通风等为由而要求拆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解决。本案中,原告明确主张被告所搭建的影响其采光与通风的卫生间和厨房系违章建筑,被告亦表示其搭建的卫生间和厨房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故原告起诉要求拆除被告违章搭建的卫生间和厨房及相关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信法对被告陈民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邵轶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