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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政财、廖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政财,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政财,男,1984年11月19日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3月20日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保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政财两次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次被劳动教养,但仍不思悔改,多次与被告人廖某某实施盗窃,两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在县城金桥文化广场闲逛,黄政财借没有摩托车为由,预谋盗窃摩托车,黄政财将此想法告诉廖某某,廖某某表示同意。两人去到文化广场的同华楼,看到楼下有一辆被害人方某某所有的“松益”SY125S摩托车,由黄政财拨出电门线,之后两人将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15元。2、经被告人黄政财事先踩点,发现县城贸易广场一商店有钱有酒。2015年1月19日凌晨,黄政财邀约被告人廖某某一起到贸易广场,将该商店的门栓打开,盗得被害人欧某某商店内现金200余元,散装香烟数条。3、经被告人廖某某事先踩点,2015年1月29日凌晨,廖某某带被告人黄政财去到县城天晟市场中间的“老和记调味店”,用钢筋和木棍将卷闸门撬开,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300余元,香烟若干。经鉴定,上述两被告人两次盗得香烟价值4367元。4、2015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去到县城贸易广场滨河路14栋10-12号,在附近寻得一根方铁和一根木棍,撬开铝材店卷闸门,进到店内,盗得被害人钟某甲现金400余元。黄政财将廖某某送走后,独自返回店内,盗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52元。5、2015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去到县城贸易广场,在附近寻得开门工具,撬开“万顺建材”店,在店内没有盗得东西,之后,转到边上的“君美铝材”店,撬开店门,进到店内,盗得被害人钟某乙现金200余元,“豪爵”HJ125T-2摩托车一辆,“神州”H45T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50元,被盗手机价值240元。6、2015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去到县城旺家乐市场,两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及一根木棍,撬开“建珍商店”,后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任某某现金几十元及若干香烟。之后,两人又去到附近的“福平副食店”,撬开卷闸门进到店内,盗得被害人谢某乙现金300余元。7、2015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一起去到县城建材市场,两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及一根木棍,撬开了“辉煌”卫浴店卷闸门,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卢某现金600元,黄金生肖羊吊坠一个,一串钥匙。8、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去到县城建材市场,用撬棍先撬开“新豪轩门业”进入店内未盗得东西,再去到10栋9-10号的“华降漆”门店,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现金100余元及若干包香烟。9、2015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去到历市镇胜利南路旺家乐附近,用撬棍及木棍撬开35-7号“飘香卤味”店,未盗得东西,之后转到隔壁35-6号熟食店,撬开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刘某甲现金600余元,得手后,两人再来到边上的“海天鲜肉店”,撬开卷闸门,但未盗得财物。10、2015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去到县城建材市场,用撬棍及木棍撬开11栋“华兴门业”,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黄海华现金及香烟若干,之后,两人用同样的方法撬开11栋5号“森尼陶瓷”卷闸门,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谢某丙香烟若干。得手后,两人去到源江路45号“便民粮油门市部”,撬开卷闸门后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刘某乙现金760余元。11、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去到县城天晟市场,用撬棍、木棍撬开A栋1号“忠胜南杂百货”店卷闸门,进入店内行窍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黄政财伙同他人及单独窃取财物价值共计11984元,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窃取财物价值共计11732元。两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的香烟大部分及摩托车、电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廖某某亲属代廖某某退还了赃款。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方某某、欧某某、张某某、钟某甲、徐某甲、钟某乙、谢某乙、任某某、卢某、何某某、徐某乙、杨某某、刘某甲、谢某甲、谢某丙、黄某某、刘某乙、袁某甲、袁某乙的陈述,被盗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惠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定南县物价局涉案财物鉴定结论书,两被告人的当庭陈述,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政财、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可不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政财在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他多起盗窃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盗窃大部分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了赃款,可对被告人廖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应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政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作案工具撬棍一根(“T”字型钢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 伟审 判 员  廖华政代理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