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玉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77号罪犯李玉柱,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李玉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经复核,不同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玉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将本案提审。2013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改判李玉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柱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玉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飞跃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