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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阳某某,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