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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邓某某。被告:翟某甲。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胜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年腊月初十,婚生女儿翟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常年在外不管家,不管孩子时常发生家庭暴力,致使双方分居已经数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希望。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翟某乙由原告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奥拓小轿车冀AX**归原告所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户口本、及婚姻关系证明、辛集市公安局新垒头派出所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以证明其主张的以上事实。被告翟某甲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年X月XX日婚生一女孩,取名翟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现被告翟某甲下落不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翟某乙由原告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奥拓小轿车冀AX**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长,被告下落不明,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翟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此,原、被告离婚后,孩子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依法应负担部分抚养费。因被告现下落不明,财产问题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翟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翟某乙由原告邓某某抚养,被告翟某甲每年负担抚养费4124元(于每年8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直至翟某乙年满18周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翠陪审员  王 倩陪审员  武占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