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开敏与郑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424号原告黄开敏,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少艺,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敏与被告郑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邹燕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