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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开敏与郑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424号原告黄开敏,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少艺,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敏与被告郑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邹燕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